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4民终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惠龙,山西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外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飞、孙赛男,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惠龙,被上诉人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飞、孙赛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为:(1)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立即将本案消防工程中,所有消防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等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的法定证书全部移交上诉人备案待查;(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多收取的工程款1768621.36元(实际应付款额8293901.44元-实际已付款额10062522.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从2015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被上诉人未按约向上诉人移交消防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给上诉人造成的直接损失550800元(制作竣工图两套367200元+制作其他验收备案资料183600元);2.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以案涉工程未结算为由,驳回诉请是明显错误的,该项诉请是独立于其他诉求请求的,与工程是否结算无关。一审在明确查清被上诉人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却未支持上诉人的诉请,且明确知晓被上诉人多收取工程款的情况下,却以非常牵强的理由驳回上诉人要求对方退还多收取工程款的请求,实属错误判决。恳请二审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被上诉人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依法维持。
被上诉人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87477.2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9月2日,发包人万吉公司与承包人新宇万豪公司签订《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万吉大厦;工程地点:长治市英雄中路莲花巷一号;工程内容:建筑面积:63092.5㎡,建筑高度99.6米,结构类型:塔墙剪力墙/裙房框架,层数地下2层,地上30层;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详见附件4。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3年9月5日。竣工日期:住宅部分2014年8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商场部分4个月,住宅部分:根据发包方整体工程进度情况,按期竣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玖佰玖拾万元整(含税)。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9月2日;合同订立时间: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万吉公司加盖公章,委托代表人王正玉签字。新宇万豪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马进军签字,委托代表人周海鹏签字。在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及份数。32.8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3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上述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双方有争议部分在约定时间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专用条款第37.1条约定采取仲裁或诉讼。33.3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33.4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当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⑴本合同⑵招标书及其附件⑶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⑷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⑸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3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后,三天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图纸壹整套。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罗兆青,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执行监理合同约定。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王正玉,职务总工程师。职权:负责协调处理工程实际施工中由发包方协调处理的事宜,并对承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监督。7、项目经理姓名周海鹏,职务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开工前;⑵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方提供动力水、电源,承包方自装水表、电表、机械使用费向项目总承包方(宏图公司)协调缴纳;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需要时由承包人提前三天向发包人担保;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一周内完成。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详见附件4。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当月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可根据现场情况另行约定;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⑻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应工完场清,文明施工。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提交后一周内。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各工种应相互配合,作好协调,以其他工种的进度不影响本工种进度为宜。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⑴隐蔽工程在自验合格后,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验;⑵系统打压时,发包人进行现场验收,做好记录。19.5工程试车费用的承担:由承包方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⑴如有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单项单次增减价在伍仟元(含伍仟元)以内的均不作调整,超过时,则反计取超过部分;⑵增减价计算方法,增减工程量按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计算,材料单价执行报标文件中报价价格。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25日向发包方报施工进度量,按工程进度付款80%,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竣工后付95%,留5%做为质保金。七、材料设备供应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材料及设备执行2013年7月12日编辑的《消防设备指定表》采购。八、工程变更由发包方、监理、承包方共同签字确认,纳入结算。九、竣工验收与结算:工程竣工后,进行第三方检测,进行结算,同时报批手续,申请验收。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两套。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商场开业前,应进行商场部分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第26.4款、第33.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35.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长治市仲裁委员会调解;(2)采取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诉讼。十一、其他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壹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48、补充条款:1、为保证万吉大厦整体工程能顺利进行,承担分项施工任务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总承包方(宏图)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确保安全,确保工程质量、不能影响总承建方在建工程的进行及竣工验收。2、按照正常的施工程序,这些分项的隐蔽工程,总承建方早已随主体在施工、为方便结算,所有随主体应施工的隐蔽工程仍由原承建方施工,并按原合同的结算方式结算。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空白)。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空白)。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方法》,经协商一致,对万吉大厦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质保期从竣工之日起一年,质保期满后7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结算5%的质保金,一次性付清。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该附件由万吉公司加盖公章,由王正玉签字,新宇万豪公司加盖公章,由周海鹏、张国豪签字。附件4万吉大厦消防工程承包范围:一、承包范围包括以下内容:a、室内消火栓b、室外消火栓c、喷淋系统d、消防水箱间e、消防泵房f、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g、应急照明系统h、防排烟、正压送风系统i、气体灭火系统j、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k、电力火灾监控系统l、防火门m、防火卷帘n、消防桥架、双回路电源切换控制柜至消防设备间的电缆、电线、报警控制柜、泵房控制柜、风机控制柜o、消防备案、消防验收p、消防材料报验由承包方负责,装潢材料的报验费用由第三方负责q、施工与竣工资料的制作及使用的安装材料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厂家资质的提供。二、承包范围未包括以下内容:消防水池及水箱的自来水给水,双电源切换控制柜,室外水、电管线及挖沟砌井等土建工程,第三方消防检测费用。2015年9月15日万吉公司与新宇万豪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发包方(甲方):万吉公司;承包方(乙方)新宇万豪公司。二、工程范围及承包方式:1、工程名称万吉大厦;2、建设地址:长治市××路一号;3、工程量:工程签证内容。三、合同要求1、技术要求:按规范要求施工;2、质量标准:合格达到甲方要求,并保证消防验收合格。四、材料供应办法:1、工程施工所有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五、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1、工程造价确为捌拾万元整(850000元)。六、工程进度验收及工程付款:1、工程决算:进场后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并达到要求,进行工程决算。工程决算扣除5%质保金外的余额,甲方在一个月内向乙方付清;2、工程保修费:本工程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甲方在工程决算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按有关规定扣留保修费,并在保修一年后视工程保修状况予以清算。七、甲乙双方的职责和配合1、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或开工前,将全部施工图纸和施工图预算提供乙方并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2、甲方应配合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包括场地清理和水电供给)条件并对施工队伍的住宿提供方便条件;3、乙方对施工现场要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以确保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4、乙方负责提供消防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完整工程资料两套。八、违约责任及奖罚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合同条款规定:1、凡由甲方因素发生的停工损失费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2、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精心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3、工程若是达不到合同要求,乙方应返工处理,直至工程达到合同要求,费用由乙方自行负后果,工期计算相应延续到返工后验收达合同要求为止;4、乙方按合同第三条规定,确保工期按时竣工。九、其他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为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竞争力,本协议中的各条款内容与合同书有矛盾之处,以本协议条款为准。万吉公司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王正玉签字。新宇万豪公司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张国豪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长治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5年11月18日对万吉大厦建设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并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我支队对你单位申报的万吉大厦建设工程(工程位于:长治市英雄中路1号。建筑面积63092.53㎡,地下2层,地上30层,建筑高度96.6m;使用性质为商住楼)进行了消防验收,经审查资料及现场检查意见如下:一、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二、经此次验收合格的工程将由城区公安消防大队进行监督管理,该工程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你单位应向城区公安消防大队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营业。三、对所配消防产品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四、该工程如需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用途变更,应依法向我支队申请消防审核和验收”。2017年12月15日长治市城区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具城公(消)行罚决定[2017]0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人:长治市万吉广厦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2日发现长治市万吉广厦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开业前检查擅自投入使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长治市万吉广厦商贸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2017年12月18日万吉商贸公司向长治市城区公安消防大队缴纳30000元罚款。原告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687477.2元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从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11月15日分八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62522.8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禁止性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关于本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87477.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在双方签订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九项竣工验收与结算部分33.4条约定:根据确认的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该通用条款33.1、33.2、33.3条也规定了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计算资料,由发包人在法定期限内审查核实,如发包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同时,在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六项工程进度验收及工程付款亦规定:“工程决(结)算:进场后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并达到要求,进行工程决算。工程决算扣除5%质保金外的余额,甲方在一个月内向乙方付清”。故原告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报告或者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情形的情况下,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87477.2元及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称,依照双方签订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5条关于按照工程进度付款的规定,在工程竣工后付95%,该工程已经于2015年11月18日经消防验收,至今已超过质保期,5%的质保金亦应予以支付的理由。本院认为,因在双方签订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中均规定了工程进度验收及工程付款,且内容不一致,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九部分第2条“本协议为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的各条款内容与合同书有矛盾之处,以本协议条款为准”之规定,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规定应以《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之规定为准,故原告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规定,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被告(反诉原告)提出的反诉请求。1、关于被告(反诉原告)要求立即将本案消防工程中所有消防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等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的法定证书全部移交被告(反诉原告)备案待查,并赔偿因此给被告(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在双方签订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4万吉大厦消防工程承包范围第一条规定了承包范围第q项规定了:施工与竣工资料的制作及使用的安装材料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厂家资质的提供。因此,原告作为承包方,具有向发包人提供使用的安装材料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厂家资质的义务。虽原告(反诉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上述义务,但因双方并未结算,被告(反诉原告)亦不能明确案涉工程使用的安装材料检验报告、合格证、厂家资质的明细及具体范围。同时,被告(反诉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1000000元损失的证据,故本院对被告(反诉原告)的此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2、关于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原告)退还多收取的工程款1768621.3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从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退还至日止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未结算,无法确定原告(反诉被告)的实际施工量及范围,故被告(反诉原告)要求扣除其他单位代原告(反诉被告)履行施工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被告)赔偿因未移交消防工程竣工图及消防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完整工程资料造成的损失550880元的诉讼请求。依照双方在《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2.1和专用条款32.1以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七项第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原告(反诉被告)作为承包方,具有向被告(反诉原告)提交竣工图以及消防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完整工程资料的义务。被告(反诉原告)反诉称原告(反诉被告)未移交上述资料,原告(反诉被告)作为承包方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已经履行上述义务,故原告(反诉被告)已经构成违约。虽然被告(反诉原告)称已经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代为制作,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故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要求原告(反诉被告)赔偿该笔费用550880元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被告(反诉原告)请求赔偿因管阀破裂造成的损失共计143000元(维修费损失30000元,赔偿商户损失113000元)的诉讼请求。从被告(反诉原告)提交的证据看赔偿主体是长治市万吉广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与本案有关。同时,被告(反诉原告)认为该损失是因为原告(反诉被告)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失。原告(反诉被告)予以否认。依照双方签订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5.2规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现被告(反诉原告)在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划分责任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承担上诉损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要求赔偿因消防未彻底验收而代缴的行政罚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从原告提交的长治市××区城公(消)行罚决字(2017)0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被处罚人为长治市万吉广厦商贸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告(反诉原告)。同时,从长治市公安消防支队向被告(反诉原告)出具的长公消验字(2015)第0075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可以看出,万吉大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但同时也告知“该工程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把你单位应向城区公安消防大队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营业”。依照双方签订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4万吉大厦消防工程承包范围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三项合同要求中第2条约定,原告(反诉被告)仅负责消防备案和消防验收,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并非原告(反诉被告)的义务,故被告(反诉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6、关于被告(反诉原告)增加的要求支付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1075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诉请求被告未交纳相应诉讼费,本院向各方释明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双方均无异议。综上,原告万豪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均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双方产生纠纷,主要原因在于原告(反诉被告)是否已经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双方应当积极进行工程结算,明确原告实际施工量及范围,然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核算和履行。关于所有消防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等证明产品质量的法定证书,原告(反诉被告)已当庭出示,但因被告(反诉原告)不认可系案涉工程全部材料,故双方也应在结算时予以确认并进行移交,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0675元,由原告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7369.7元,由被告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关于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立即将本案消防工程中所有消防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等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的法定证书全部移交其备案待查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4万吉大厦消防工程承包范围第一条规定了承包范围第q项规定了:施工与竣工资料的制作及使用的安装材料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厂家资质的提供。因此,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具有向发包人提供使用的安装材料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厂家资质的义务,虽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但因双方并未结算,同时,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不能明确案涉工程使用的安装材料检验报告、合格证、厂家资质的明细及具体范围,故对其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另,关于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多收取的工程款1768621.36元,并承担利息损失的上诉请求。因双方并未结算,无法确定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施工量及范围,故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扣除其他单位代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施工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关于关于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因未移交消防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造成的直接损失550800元的上诉请求。根据双方在《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2.1和专用条款32.1以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七项第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具有向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竣工图以及消防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完整工程资料的义务,但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了上述义务,虽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其已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代为制作,但亦未能提供出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佐证上述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故其要求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该笔费用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53元,由上诉人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瑞
审判员   王成立
审判员   王少军
 
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左樱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