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1财保23号
申请人:江西博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麦路375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9184655XQ。
法定代表人:姜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申请人江西博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人民币524197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博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241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41元,由申请人江西博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万欢
书记员乐智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