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博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91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博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9184655XQ。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博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9)赣0191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返还借款共计157831元。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本案执行费226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及收入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万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