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2961号
申请执行人: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7110号。
被执行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被执行人: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广雅中路322号佰利庄园综合楼三楼。
被执行人:上海采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358号11幢B1627室。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3民初9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0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490,089.13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7元及执行费人民币7,251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采富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5,947.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