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7民终19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广雅中路322号佰利庄园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雄公司)因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22)粤1704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冠雄公司赔偿损失439213.61元给***;2.本案诉讼费由冠雄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冠雄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7516元给***。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8元(***已预交),由***负担5777元,冠雄公司负担2111元。具体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一审判决。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一、变更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22)粤1704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改判冠雄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向***赔偿195860元(与一审差额78344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冠雄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双方的责任认定错误。冠雄公司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违法开挖公共道路,且未对开挖的坑口采取有效封闭措施,也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施工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其违法施工行为及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是导致***受伤的主要原因。一审仅认定冠雄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与其过错程度明显不符。1.冠雄公司没有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擅自施工,该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冠雄公司对案涉路段进行施工时,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本案事故发生具有主要过错。2.冠雄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对坑口进行围蔽,且未在施工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的侵权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施工人需证明其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这些标志的明显程度和措施的有效程度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之注意避免损害发生,则其不负责任。冠雄公司仅在坑口边沿设置警示带,未进行有效围蔽且未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保障行人安全,具有重大过错。3.事发施工地点为公共道路,施工人针对不特定的通行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更高,冠雄公司未尽高度保障义务,过错责任应更大。冠雄公司作为在公共道路上的施工人,不仅负有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的义务,还负有保护这些标志和维持这些措施的义务,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防范巡逻,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营造安全的施工环境。冠雄公司未能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更高的过错责任。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即使需要承担责任,也不应承担主要责任。1.***无证驾驶机动车与本案事故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并非造成本次事故的必然原因。***按正常行驶路线、正常车速行驶。事故的形成主要是冠雄公司道路施工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完尽的安全警示措施、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所致,***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与本次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在事发时按正常行驶路线、正常车速行驶,不存在违反安全驾驶的行为。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东城镇那金三路永圣硅胶厂门口路段的十字路口,进出入十字路口处的斑马线已经模糊不清,在道路中心处的斑马线已经完全磨损消失,不能分辨;同时,在该路段也没有任何人行横道标志,常人完全不能辨认该路段是否为人行横路段。***在事故发生时车速并未超过40km/h.没有证据显示***存在超速,因此***对本次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3.一审判决***承担70%的责任明显过高,退一步来说,即使***需要承担责任,也不应承担主要责任。该路段没有安装路灯,夜晚时间环境昏暗,可见度低,行人对周围环境的观察明显降低。在车辆已经行驶到施工地点不足5米处才能看到道路施工点,这个距离已经不足以令人及时反应并采取车辆制动措施。***作为一名普通人,即使未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所具有的过失也只属于一般过错,一审要求***承担70%责任明显不当。三、一审判决冠雄公司仅承担30%赔偿责任,明显过低,对加害人过度宽容,将会导致对安全防范措施的忽视,不利于社会公共安全的建设。一审判决冠雄公司仅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明显过低,过度纵容冠雄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足以维护***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对冠雄公司起到惩戒及警示作用。四、冠雄公司在施工路段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不全的不作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本次事故对***以后的人生包括婚姻、就业等均已产生重大影响。***后续还需接受多次治疗。项国***条件较差,为治疗已花费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即使在事发时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导致自己受伤,也不能成为其承担70%责任的理由。 冠雄公司辩称:不认可***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施工时尚未经主管道路部门批准是行政管理范畴内的事情,与***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冠雄公司在施工时已经设置了能引起普通人注意的警示标志,这有一审提交的证据《施工现场图片》为证。***醉酒且无证驾车,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交警部门处理该事故时没有把***醉酒驾车的事实调查清楚,如果交警把***醉酒的事实查清,就不会作出冠雄公司负次要责任的认定,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冠雄公司一审提供了市人民医院首诊门诊病历,可以证实***醉酒驾车。其他方面的意见按照冠雄公司上诉状的观点。 冠雄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2)粤1704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在本案施工现场受伤,一审法院对于该事实都无法认定,便判决冠雄公司对本案事故负次要责任,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提交的证据三视频,无法看清是谁驾车发生了碰撞,无法看清是否撞进施工中的坑洼,也无法看清掉入坑洼的人是否受伤,更不能确认受伤的身体位置。一审法院仅依据一份由***家属在事发之后多日的单方口供而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经过的描述认定***是在本案施工现场受伤的,不具有客观性,无法排除***醉酒驾驶车辆在其他地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一审法院在证据不足且未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在本案施工现场受伤,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退一步讲,即使***是在本案施工现场受伤,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冠雄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次要过错,酌定冠雄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首先虽然一审法院认定***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夜间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途径人行横道路段没有减速的交通违法行为,但对于***存在醉酒驾驶的事实未作出认定,从而减轻了***应承担的事故责任,加重了冠雄公司的责任。一审中,冠雄公司已提交了在阳江市人民医院门诊部调取的原始首诊病历拟证明***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酒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是导致事故的必然及直接原因,冠雄公司己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冠雄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其次,在案发后第二天,该施工地点道路已经施工完毕,后已将安全警示标志撤离,恢复了正常通车。***家属在事故发生5天后报警,交警在事故5天后再到现场勘查,所制作的现场事后补充图,事后补充照片根本不能反映案发当时的现场环境,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冠雄公司没有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且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次要过错是错误的。冠雄公司的施工位置已设置了围闭标识、变道导向标志、水马防护隔离墩标志及夜间反光变道警示标志。普通的交通参与者在经过该施工路段时,如果严格按照路段交通管制行车速度的要求,以不高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车速通过涉案路段,足以注意到施工地点前所设置的施工变道导向标志,从而安全通过施工路段。本案中,***无证驾驶、***酒驾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途经人行横道没有减速行驶,该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冠雄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两份类似案例给法院参考,本案的裁判结果应参照冠雄公司提供的两份案例。一审法院认为冠雄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次要过错,酌定冠雄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辩称:冠雄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全部驳回,冠雄公司主张***受伤与其施工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客观事实。第一,***的受伤是外力所致,且有资料视频显示当晚发生事故,受伤的结果和受伤过程有关联性。第二,交警部门也查清楚***受伤是因冠雄公司施工所致,可以证实***受伤与其施工存在因果关系。第三,该地点发生事故后没有其他伤者,只有***,所以冠雄公司主张***的事故与其行为没有关联没有客观事实依据,不应予确认。冠雄公司其他上诉意见主要针对责任划分问题,***对此问题的意见以上诉状为准。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法采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未提供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其“在夜间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途经人行横道路段没有减速”的认定,冠雄公司也不能提供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其“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且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认定。冠雄公司主张***醉酒驾驶,但其提供的病历没有医生签名和医院**,亦未经医院确认,本院对冠雄公司关于***醉酒驾驶的事实主张不予采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载明案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和冠雄公司均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审判决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冠雄公司对事故损害承担30%的责任,***对事故损害承担70%的责任,并据以判决冠雄公司赔偿***117516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冠雄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均不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8.6元,由上诉人***负担1758.6元,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桥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