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帝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7民终1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广雅中路322号佰利庄园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帝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头镇***北坡厂区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向***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帝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704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帝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冠雄公司支付货款175514.68元及利息(以175514.68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冠雄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冠雄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50181.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181.62元为计算基数,从2023年2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时止)给帝业公司;二、驳回帝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10元,减半收取计1905元,由帝业公司负担275元,冠雄公司负担1630元。具体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一审判决。 冠雄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帝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帝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帝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装义务,且双方至今都尚未对涉案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帝业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无事实依据。根据《A小区防火门制安承包合同(一标)》第三条“甲方将A小区1#2#8#9#10号楼及商铺工程项目部防火入户门承包给乙方制作安装,按图纸要求及消防验收规范验收….”之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帝业公司有部分工程没有按图纸约定安装完成。如:闭门器没安装,1#、2#水电井门未压边处理等等。经冠雄公司多次催促,帝业公司仍未对剩余工程予以完善,构成违约。由于冠雄公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给业主方,无奈之下冠雄公司自行对剩余未安装的工程进行完善,交付给业主方使用。根据合同第十条“结算方式: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现场实测门洞尺寸)作为结算工程量”之约定,对于帝业公司未完成的工程量,应当予以扣减。由于双方至今都未有对涉案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帝业公司单方制作的《防火门工程结算书》并未经过冠雄公司确认,也没有将未完成的工程量予以扣减,冠雄公司尚欠帝业公司多少工程款未可知,该《防火门工程结算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一审法院以帝业公司单方制作的《防火门工程结算书》为依据,判决冠雄公司向帝业公司支付工程款错误。请支持冠雄公司的上诉请求。 帝业公司答辩称:冠雄公司所述不属实。帝业公司早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程。帝业公司早已通过微信将结算单发给冠雄公司的工程负责人,冠雄公司从未提出异议,且结算单与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工程量大致一致。冠雄公司也确认早已将工程交付给业主,冠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综上,请驳回冠雄公司的上诉。 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冠雄公司确认涉案合同防火门的尺寸和数量是经其确认后再由帝业公司制作及安装。帝业公司制作的结算书显示,涉案合同工程款是根据防火门的面积和数量,按照约定的单价进行计算。 帝业公司提供的其员工与冠雄公司合同经手人***的聊天记录显示,帝业公司多次发送涉案工程进度申请书和结算书给***。2022年5月,帝业公司催促冠雄公司支付工程款,否则会起诉。***询问付款后几天能装好,帝业公司回复收到款一个星期就能装好。帝业公司在2022年5月23日收到36000元后,回复:“准备调工人明天进场安装。”2022年8月30日,帝业公司再次发信息给***:“三个月时间已到。” 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冠雄公司主张帝业公司未按约定标准完成涉案工程,应扣减帝业公司相应工程款的理据是否充分。双方签订的《A小区防火门制安承包合同(一标)》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帝业公司主张已完成涉案合同防火门的制作安装,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和结算书等证据。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工程款的结算是以防火门的面积和数量按照约定的单价进行计算,而帝业公司制作防火门前已经冠雄公司确认防火门的尺寸和数量。因此,由于帝业公司制作《防火门工程结算书》的相关数据经双方确认,计算工程款价款的方式符合双方的约定,该《防火门工程结算书》可作为认定本案工程款的依据。冠雄公司主张该《防火门工程结算书》未经其确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冠雄公司主张帝业公司未按约定标准完成涉案工程,存在部分零部件没有安装好、电梯门压边没有处理等问题,但对此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结合涉案工程已交付业主使用,帝业公司承诺进场安装防火门后双方微信没有就工程安装问题存在其他协商等事实,一审据此认定帝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防火门的制安工程,冠雄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尚欠除保修金外的剩余工程款,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冠雄公司主张应扣减帝业公司部分工程款或不予支持剩余工程款给帝业公司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冠雄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4元,由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