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通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固始通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固始通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1-25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商初字第00420号
原告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固始通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鑫公司)与被告固始通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伟鑫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固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伟鑫公司自愿撤回对固始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伟鑫公司撤回对固始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89元,由伟鑫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季敏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