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美灌溉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包宗潮、宁波新美灌溉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123执14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申请执行人包宗潮,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执行人宁波新美灌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长寿南路555号堇山大厦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802961X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3民初240号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宁波新美灌溉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工程款及维修款254914.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宁波新美灌溉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4914.60元及利息范围内的财产或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