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民监13号
原审原告:湖南省湘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107号达荣楼(**企业中心)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佑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的员工。
原审被告:***,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旖旎,广东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湖南省湘钧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粤1802民初423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