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3民初543号
原告:佛山市屋面瓦之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大道48座A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7311745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107号达荣楼(**企业中心)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89938971。
法定代表人:张佑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屋面瓦之家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屋面瓦之家陶瓷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佛山市屋面瓦之家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屋面瓦之家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屋面瓦之家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