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民初2133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军,衡阳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阳县演陂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演陂镇。
法定代表人:张运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欧四平,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与被告衡阳县演陂镇建筑工程公司、欧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5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劲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