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演陂镇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衡阳县演陂镇建筑工程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民初1883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军,衡阳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阳县演陂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运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欧,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现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与被告衡阳县演陂镇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3.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祝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诗萌
书 记 员 汪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