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县演陂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县演陂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11273号。
被执行人:**,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1127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县演陂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衡阳县演陂镇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1执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宁北军
审判员 王新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