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武执字第0010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锦华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德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常民一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3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常德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