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保1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超萍,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湖南锦华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临紫社区三星路(南坪家具产业园家饰城4栋3单元3楼1号)。
法定代表人:谭冬成。
***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湖南锦华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2022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22)湘0723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南锦华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2022年6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与**、湖南锦华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锦华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 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