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财保62号
申请人:黄生金,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超萍,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湖南锦华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临紫社区三星路(南坪家具产业园家饰城4栋3单元3楼1号)。
法定代表人:谭冬成。
申请人黄生金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锦华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64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黄生金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锦华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生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君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卢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