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湘0703执578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第三人湖南锦华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