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奇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州市冷水滩区格鑫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湖南奇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103民初1532号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格鑫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镇长丰集团(长丰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许格。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奇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60号长城雅苑3栋25层。
法定代表人:康**。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格鑫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奇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格鑫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格鑫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格鑫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