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奇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欧阳革新、***等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26民初3737号
原告:欧阳革新,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平江县。
原告:***,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平江县。
被告:***,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平江县。
被告:湖南奇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60号。法定代表人:康晴怡。
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欧阳革新、***与被告***、湖南奇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与被告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革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春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争光
书 记 员 方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