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奇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奇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1545号
原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5幢二层S区214室。
法定代表人:杨树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忠,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湖南奇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60号长城雅苑3栋25层2502房。
法定代表人:康晴怡。
原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奇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亚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谭志军
书 记 员 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