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奇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州市冷水滩区金兴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奇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4977号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金兴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珍珠路1460号。
经营者:潘才禄。
被告:湖南奇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60号长城雅苑3栋25层2502房。
法定代表人:康晴怡。
被告:罗正兴,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金兴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湖南奇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正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金兴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金兴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计1885元,由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金兴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唐建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 晟
书 记 员 李 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