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泰鑫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市好运来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宜章泰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4129号
原告:长沙市好运来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德馨园住宅小区A片A0栋8层803。
法定代表人:成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料,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章泰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玉溪镇宜章大道煜辉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福。
原告长沙市好运来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宜章泰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好运来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章泰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909.59元,由原告长沙市好运来活动板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粟微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