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44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榆中鑫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村。
负责人:刘奕家,该租赁站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春玺,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黄河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清,甘肃红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登龙,男,回族,1979年4月9日出生,甘肃省广河县农民,住。
上诉人榆中鑫利建筑设备租赁站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登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榆中鑫利建筑设备租赁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文军
审判员 白丽娟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