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终2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镇黄河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芃,该公司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鲲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西湖路芝溪坊6号楼2层2-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上诉人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鲲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140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