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3民初1340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告: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
法定代表人:王建芃,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与对方私下协商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汝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