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081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资兴玺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最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金万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传观,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资兴玺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金万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7)湘108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湖南省金万嘉食品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资兴玺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息合计2380935.7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333元。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金万嘉食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资兴玺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以(2018)湘1081执923号执行案件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8年10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金万嘉食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湖南省金万嘉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8年10月24日、2019年2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省金万嘉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于2018年12月28日向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方正证券资兴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省金万嘉食品有限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现场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湖南省金万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能及时处置的财产。
四、2018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湖南省金万嘉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省金万嘉食品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截止2019年2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80935.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380935.7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者能及时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湘1081执92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