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5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宁新朋,该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恒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3月23日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马秀春,女,1968年9月3日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恒祥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马秀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对涉案工程尚未结算,本案还不具备起诉条件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恒祥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马秀春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33元减半收取63016.5元,由原告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