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陇西县荣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省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陇西县荣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文峰镇振新路左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944号。
法定代表人:董水,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陇西县荣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2019)甘1122民初11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陇西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2民初1134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与陇西县荣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属于新纠纷,双方进行了口头约定,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未约定管辖法院,即使约定了管辖法院,但也未经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故本案陇西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陇西县荣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陇西县荣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渭源项目部***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实际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规定,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协议原告住所地法院即陇西县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且该协议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陇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原裁定驳回***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