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23民特1号
申请人钱宝虎,男,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系死者钱小军父亲。
申请人***,女,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系死者钱小军母亲。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
申请人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宁新朋,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男,汉族,江苏省江都市人,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申请人钱宝虎、***、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经榆中县和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钱宝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4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全部赔偿费用,并于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
二、全部赔偿款项支付后,双方就此事协商清楚,申请人钱宝虎、***及死者继承人不得就此事再向申请人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或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死者继承人因赔偿款分配和继承发生争执,由申请人钱宝虎、***负责处理,与申请人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无关。
三、上述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榆中县和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份、司法确认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审查,申请人钱宝虎、***、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钱宝虎、***、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