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123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9月4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个体户0,渭源县社。
被执行人: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9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84022178G。
法定代表人:董水,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9人扣划被执行人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200元,扣除申请执行费5886元,剩余37314元由***领取。2018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案外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华邦公司应付***石料款等共计409971元,除去法院已扣划43200元,华邦公司应再付***款项366771元。华邦公司应在2018年8月31日前付清,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条件担保。”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甘1123执40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的,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和解协议内容另行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漆广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