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和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3民初2119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944号。
法定代表人:董水,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薄』告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解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