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03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雄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8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雄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劳人仲案字[2022]第3012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了(2023)渝01民特14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就上述仲裁裁决书的履行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渝北劳人仲案字[2022]第301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