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3执恢22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渭源县清源镇张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316009845B。
法定代表人:刘效虎,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杏仁,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225613537A。
法定代表人:赵涵冰,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2017)甘1123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甘肃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2245367.50元,违约金134722.05元,共计2380089.5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6元,由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17年首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60000元,以物抵债500000元,合计执行到位560000元。因被执行人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但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定西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甘肃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终结后再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裁定终结执行。现恢复执行中查明,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定西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民终5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定西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92876元,并赔偿建筑设备及材料损失费479140.11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定西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20年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经查定西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诉前保全查封的财产系抵押物,暂不能处置,2020年11月4日裁定终结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民终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实现为零。本次恢复执行中,我院向被执行人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财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临洮支行和邮政银行临洮支行设立的账户有零星存款,其余账户余额均为零,但建设银行其中一个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能冻结,另一账户及邮政银行账户已被其他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也无车辆、不动产、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陇南林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以(2016)甘12执40之十四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洮农商银行洮阳支行账号2228××××4373内存款7132189元,该账户为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本案中已轮候冻结。再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执行标的1832995.55元暂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经审查,本案符合终本程序条件。对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军贤
审判员  袁华伟
审判员  何新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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