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3民初332号
原告:**,男,住渭源县。
被告:定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渭源县清源镇清源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571606487W。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甘肃洮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洮阳县洮阳镇线市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2256135537A。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唐喜平诉被告定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洮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芳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