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定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3民初332号
原告:**,男,住渭源县。
被告:定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渭源县清源镇清源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571606487W。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甘肃洮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洮阳县洮阳镇线市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2256135537A。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唐喜平诉被告定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洮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芳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