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洮县洮阳镇西街小学等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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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4民初2789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康乐县人,住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临洮县洮阳镇西街小学。
住所:临洮县洮阳镇粮食市240号。
负责人:赵某1,该校校长。
被告: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4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2,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临洮县洮阳镇西街小学、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2021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孟宪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晓菊
书记员董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