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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4民初2789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康乐县人,住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临洮县洮阳镇西街小学。
住所:临洮县洮阳镇粮食市240号。
负责人:赵某1,该校校长。
被告: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4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2,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临洮县洮阳镇西街小学、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2021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孟宪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晓菊
书记员董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