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4民初2790号
原告:**,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洮县八里铺镇二十铺小学,住临洮县八里铺镇。
负责人:陆某,系该校校长。
被告: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4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临洮县八里铺镇二十铺小学、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6元,减半收取计2453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进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