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洮县八里铺镇二十铺小学、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4民初2790号
原告:**,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洮县八里铺镇二十铺小学,住临洮县八里铺镇。
负责人:陆某,系该校校长。
被告: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4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临洮县八里铺镇二十铺小学、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6元,减半收取计2453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进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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