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123民初1595号
原告:***,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甘肃省渭源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甘肃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57160648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22561353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5年11月18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身份证号XXX。
原告***与被告定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