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民终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楚天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面滩34号)。
经营者:***,男,汉族,1962年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
上诉人兰州楚天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被上诉人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兰州楚天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9月16日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兰州楚天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楚天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2元,减半收取2771元,由上诉人兰州楚天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