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515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浏劳人仲字(2022)第9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3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00元(申请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先珍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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