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西湖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22民初33号之一 原告:湖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石壁湖。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省西湖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光明巷2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路676号。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棠,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系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系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湖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西湖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以下简称“西湖集团桃江公司”)、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湖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2023年3月22日,原告***公司以已与被告西湖集团桃江公司、西湖集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8元,减半收取3394元,由原告湖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莫姣红 书 记 员 陈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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