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西湖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22民初33号之一
原告:湖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石壁湖。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省西湖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光明巷2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路676号。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棠,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系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系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湖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西湖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以下简称“西湖集团桃江公司”)、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湖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2023年3月22日,原告***公司以已与被告西湖集团桃江公司、西湖集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8元,减半收取3394元,由原告湖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莫姣红
书 记 员 陈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