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河装饰工程公司

甘肃银河装饰工程公司、兰州瑞达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执137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河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街道北滨河中路1292号第2层第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兰州瑞达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35号迎宾楼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甘肃银河装饰工程公司与兰州瑞达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9)甘0104民初26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兰州瑞达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甘肃银河装饰工程公司工程款2664448.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00000元,合计3264448.25元。2019年11月1日前支付5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400000元;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40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364448.25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二、被告兰州瑞达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甘肃银河装饰工程公司各项诉讼费用27774.69元;三、若上述款项任何一笔款项,被告逾期支付,被告需按照年利率5.6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四、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30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03.6元,由原告负担。”因义务人兰州瑞达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甘肃银河装饰工程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州瑞达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含执行费)1863676.6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863676.6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