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河装饰工程公司

鲜某某和甘肃某某装饰工程公司;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5民初1297号
原告鲜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某装饰工程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鲜某某与甘肃某某装饰工程公司、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鲜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鲜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鲜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鲜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