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市政工程公司

吉安市市政工程公司、吉水县山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2财保246号
申请人:吉安市市政工程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2492440343T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熊荣辉,经理
被申请人:吉水县山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2MA35KXPB5A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月星新村
法定代表人:曾扬坤,总经理
被申请人:曾扬坤,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安市市政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水县山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曾扬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安市市政工程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吉水县山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曾扬坤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水县山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曾扬坤银行存款59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吉水县山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曾扬坤同等价值房产、车产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岳彪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孔萍
书记员张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