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市政工程公司

吉安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吉安市市政工程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803财保93号
申请人吉安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市政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61369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吉安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赣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动机号码为XXXx)、赣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动机号码为XXXX)两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市政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61369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89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徐 瑾 人民陪审员  贺利琳 人民陪审员  罗宛青
书 记 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