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市政工程公司

吉安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安市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民初1630号
原告: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滨江街道郭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76102747Q。
法定代表人:梁建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强、唐俊松,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市政工程公司,住,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492440343T。
法定代表人:陈韶阳,总经理。
原告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现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0元,减半收取4970元,由原告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瑾
人民陪审员  贺利琳
人民陪审员  罗宛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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