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4民初2326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告:吉安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49244034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第三人:***,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市政工程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2019年12月11日,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