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1民初7650号
原告:北京兴达振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峨嵋山村下营1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孙宏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美,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兴达振远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兴达振远工贸有限公司未在交费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兴达振远工贸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交费通知后,未在交费日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兴达振远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成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明书 记 员 白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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