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

北京万通能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2877号
原告:北京万通能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5号5层514。
法定代表人:万大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孙宏泉。
原告北京万通能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万通能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院交纳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相关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万通能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 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申会英
书 记 员  赵馨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