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

北京宇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3912号
原告:北京宇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1号楼1205室。
法定代表人:徐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赛,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刘枫。
原告北京宇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宇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宇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宇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计306元,由原告北京宇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黄莹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静
书 记 员 杨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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