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

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8358号
原告: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刘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强,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傅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志明